释义 |
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二、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工程质量手续办理所需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免标通知书(可用复印件1套)。 2、地勘报告(原件1套) 3、全套图纸(原件1套)。 4、图纸审查报告及回复意见以及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建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各1套)。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可用复印件)。 6、见证取样、送样见证人授权书(需见证人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7、地勘、设计单位资质和各注册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 8、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指施工单位八大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技术负责人) 9、监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盖鲜章),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总监需提供总监证原件。 10、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可用复印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