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屋征收、拆迁而提供的“对价”,用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但是法律并未对动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补偿的对象范围需要明确以定纷止争。且安置房不是商品房,出让性质土地证,所属土地是集体或划拨性质,规定安置房不允许买卖,无法过户。需要安置房的房主持有住房满5年以上,凭安置协议,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政府征收征用时,应当对所征收的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补偿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