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冷静期已到,户口本未带是否能办理证明?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双方可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期满后,需共同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条件包括双方共同到场、提供完整证明材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报材料包括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近期照片。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人身份证件。 法律分析 冷静期到了户口本没带不能证《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登记申报材料: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2、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6、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 结语 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的冷静期为三十日。在此期限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需满足条件:夫妻双方共同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且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得委托办理。当事人应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且双方不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登记申报材料包括有效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人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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