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业单位用电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居民生活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469元/千瓦时;10千伏及以上:0.4929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转供电:0.45221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二次结算)0.42221元/千瓦时; 2、非居民照明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7196元/千瓦时;1-10千伏:0.711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7106元/千瓦时; 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6675元/千瓦时;1-10千伏:0.6635元/千瓦时;35-110千伏0.6565元/千瓦时;1-10千伏海水淡化0.35元/千瓦时; 4、农业生产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02元/千瓦时;1-10千伏:0.49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487元/千瓦时; 5、大工业用电:1-10千伏0.5614元/千瓦时;35-110千伏0.5554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5454元/千瓦时,10千伏化肥0.3332元/千瓦时,35千伏化肥0.3282元/千瓦时。法律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和使用电能。 《电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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