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面部毁容鉴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二级伤残 面部瘢痕畸形,并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中四项者。 四级伤残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中三项者。 五级伤残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六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七级伤残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八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三项者;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4、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九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二项者;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十级伤残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4、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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