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三大名商标有着许多的相同点,也有着许多的不同点,下面我们具体说说他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三大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不同,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的,而知名商标则通常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的,而驰名商标则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的。 2、三大名商标的审核认定标准不同,首先注明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至少要为本省、市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而驰名商标则是在其基础上上升至全国相关公众熟知的。 3、三大名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首先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是必须为注册商标即带®的,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有可能是非注册商标,即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认定的。 4、三大名商标之间是可以进行相互转化的,而且如果商标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倒退的情况,如驰名商标下降为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甚至有可能淡化成普通商标,具体是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 一、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2、在争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院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4、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商标的特殊侵权 1、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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