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是不是属于刑罚中的一类? |
释义 | 缓刑是刑罚的暂缓执行,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社区影响不大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缓刑被撤销。 法律分析 一、缓刑是否属于刑罚中的一类? 缓刑不属于刑罚,缓刑,是定罪后,刑罚暂缓执行。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个缓刑考验期。只要考验期经过,犯罪人没有违法缓刑的相关的规定,那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具体刑事处罚的种类如下: 《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什么是缓刑? 1、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可以被判处缓刑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缓刑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 《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于某已经被判处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若是不想在执行缓刑之后再被执行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等的处罚,那么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最好不要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导致缓刑被撤销,而一旦被撤销就有可能会被执行原来的刑罚。 结语 缓刑不属于刑罚,是刑罚暂缓执行。法院判决缓刑考验期,若考验期无违法行为,原判刑罚不执行。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是对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刑罚的制度,需通过考察期限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缓刑期需遵守法律、报告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规定、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地。避免违法行为可防止缓刑被撤销,避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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