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官还是立案庭 |
释义 |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官还是立案庭 1、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执行法官。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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