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定理赔时,会对被保险人所述的健康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被保险人曾经有与所保险疾病相关的症状或疾病,保险公司则有权利拒绝理赔或者减少赔偿金额。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提供的信息属实,且在购买保险时已经申报过相关情况,保险公司则无权利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经订立,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疾病史等情况,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 3.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就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提出异议的,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为由抵制承保。但是,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喉癌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核定理赔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健康状况为准,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