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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不独立核算怎么报税
释义
    分公司分为两类
    一、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指的是分公司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的,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分公司实行报帐制度,在所属地办理相关证照。
    国税这块,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然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营业税按公司所属地分别缴纳。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税务登记表中的核算方式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当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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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