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7)70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040号)和《**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454.23万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144.3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682.01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163.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64.1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前次转配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三、你公司向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前次转配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