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期限界满前30内至逾期6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在过期60日后补签注成功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地址变更需重新提交住所证明。 1、办理居民暂住证的条件:年满需满16周岁,且在本市的暂住时间拟超过了1个月或是拟在本市从事务工及经商等的活动的外地来的所需人员。 2、办理居民暂住证需提交材料: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是原籍乡以上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是暂住在本市居民或村民内的出租房内的,应当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者是身份证的复印件即可,而其证件地址如果是与暂住人口的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则户主应当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申办人近期的3张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 3、办证程序对于暂住人口的申领,可以由申领人到辖区的派出所或者社区的警务室去办理;而对于团体要申领《暂住证》的,则由社区的民警登门办理。 4、完成的时限对于个人的申领若是符合办理条件的就可以随来随办,而对于团体的申领暂住证的,那么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