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产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两人到三人;副队长中有一人为财经队长,主管生产队的财务,是除队长以外的主要负责人。还设贫协组长一人,妇女队长一人,民兵队长一人,记工员兼会计一人,民兵政治辅导员一人。对于“贫协”这个词,年轻人不甚清楚,现在流行的电脑打字软件中也没有这个词条,在这里必须仔细介绍一番。当时农村中的所有家庭在土改的时候都划分了成分,具体的成分是:地主、富农和上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其中地主和富农是阶级敌人,是属于革命对象,上中农是革命团结的对象,雇农、贫农和下中农才是革命真正依靠的对象。所以,为了所谓革命,在农村,人民公社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简称“贫协”,设贫协主席一职(当然也设有副主席等职位了),大队设贫协主任一职,生产队就设贫协组长一职。上级有一部门,下级乃至最基层也设一人主管其事,这就是所谓与上级对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