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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不愿意共同诉讼怎么办
释义
    合伙关系的诉讼在诉讼中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就算其中一个人不愿意共同诉讼也不会影响到诉讼的进行,合伙人可以推选的代表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一、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全体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还是将主要负责人列为当事人作为诉讼人参加诉讼,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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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