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
释义 |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人为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如M企业某年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商品购进价格上扬时,改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成本,购进价格下降时再用先进先出法,使该商品在周一会计年度内先进称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交替使用,人为地调节利润。 又如,某企业多年来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由于木材涨价过猛等原因,致使木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企业为遏制经济效益下降的局面,在采取积极措施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其具体手法为:将后进先出法变换为先进先出法。该企业原先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截止6月底木材的帐面结存100立方米,单位成本为180元/立方米,余额为180000元。下半年购进木材3000立方米,金额为1575000元(其中7月份购进木材1700立方米,单位成本400元/立方米,余额为680000元;10月份购进木材1750立方米,单位成本460元/立方米,余额为80500元。从7月份开始,未经审批使改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这样就会人为地调节了发出存货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 一、如何界定毁坏行为和犯罪数额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毁坏,顾名思义是毁灭或损坏,其本质就是某种使事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通常,毁坏都是以一种直观的物理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毁坏财物的方式也层出不穷。但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能使事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都可以视为一种毁坏行为。 如著名的上海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告人朱建勇利用高进低出买卖股票的方法使被害人的股票市值降低,也就是使之部分丧失价值,属于本罪的毁坏行为。根据省院的《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从字面上理解,该规定可以适用本案的情况,但这里需考虑的是案件中财物本身价值的衡量。什么是财物本身的价值?涉及到恢复原状的情况就需与财物本身的价值相比较,那么,如果涉及到财物本身的价值无法准确估算的情况,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就无法最终计算。在实践中,多数人还对一个问题争论不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能否计入财物价值?恢复原状时的人工费算不算直接损失?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的被告人吴钦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认定被告人吴钦昌在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间,为了种植橡胶树,擅自在保亭七仙岭国有天然林区,用钩刀将胸径14厘米以下的树木砍断,胸径14厘米以上的树木即采取扒掉树皮致其枯死的手段毁掉,共毁坏林木面积8.2亩,毁坏树木172株,计27.81立方米,依五类木材每立方600元计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86元。在这个案件中,计算损失的仅仅是林木本身的价值。其实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出除了树木本身的价值受到毁坏外还有种植的劳动力价值受到毁坏,如果法律能认定劳动力价值也应到保护,那多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张振科等五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认定涉案物品经价格鉴证中心估价,对被砸坏挖掘机鉴定修理费为15万元,调试喷漆费5万元等等,这就包括了人工维修费用。有的时候,为了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强硬的分开人工费和材料费,是不现实的。人工费大于材料费的情况比比皆是,被害人要恢复财物的原状,往往要支付大笔的人工费用。如果生硬去除人工维修费用等,来计算财物的毁坏数额,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所以在理解省院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应解释为包括人工费。从现状来看,目前每个地区的裁判不一,这需要法律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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