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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哪些规定
释义
    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严格控制农地转达为非农建设用地,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屯,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
    一、农村建房讲究多,这七个法律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1)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
    (3)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
    (1)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
    (2)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
    (1)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
    (3)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3)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
    (1)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耕地转建设用地补偿的标准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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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