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使证和驾驶证丢了,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需要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该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车管所补发给驾驶人新的驾驶证、行驶证时,原证就予以作废。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