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新评估的房产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只有发生转让行为才可能会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评估增值并不属于转让行为,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增值税额,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负比较高,即纳税人必须合理区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一般而言,只有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