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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养殖红虫的法律法规
释义
    通告主要内容为四点: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非法养殖牛蛙及红虫。
    二是各乡(镇)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职责,对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乡(镇)对现有非法的牛蛙、红虫养殖场,要会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对发现辖区内非法偷建、扩建牛蛙、红虫养殖场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是本通告公布前,已在我县非法从事牛蛙、红虫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在2022年9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是在依法处置上述禁止事项的过程中,对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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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