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在法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也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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