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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挖掘机造成他人死亡赔偿案例
释义
    法律分析:2015 年1月30日 ,在叙永县城环城路从事工程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员刘某某应工友张某邀请,到张某家帮助挖平其家门口的道路,中午张某招待刘某某及其他工友在家里吃了午饭并饮了酒。午饭后,刘某某继续驾驶挖掘机作业,在施工中,将位于挖掘机右前方的张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随即到达现场勘验,并予以刑事立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刘某某刑事拘留。对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是意外事件,刘某某不涉嫌犯罪。刘某某是应工友张某的邀请,无偿的帮助他挖平家门口的道路,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施工作业。刘某某在午饭后驾驶挖掘机的时候,张某没有在挖掘机附近,当刘某某继续挖掘道路左面的泥土,挖掘臂够不着前面的位置向前行驶 两米 距离时,将在挖掘机右前方的张某碾压致死。挖掘机的作业是有一定活动的空间范围的,并不只限于固定的一个点面上,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根据常识应当知道挖掘机作业时会随时前后左右移动,但仍不顾危险走到挖掘机右前方去,这是刘某某操作时不能看见的视线盲区,也是他在正常理智判断的情形下不能预见的情况,因而刘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致使张某死亡只是一个意外事件。2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某明知挖掘机的操作是个危险的工种,仍违反操作规程在作业间隙时间的午餐时饮酒,导致下一阶段作业时判断力、注意力下降,同时他在张某家门口道路上进行施工,知道那里是一个开放的公共交通环境,人来人往在所难免,应当采取一定的警戒措施和防护设施,但行为人既没有设立警告牌也未划定警戒线,对不熟悉工程机械操作情况的张某也未向其告知注意事项。在施工中,他驾驶挖掘机前行 两米 时,也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被碾压致死。综合上述因素来看,刘某某对发生事故和危险的可能性是应当预见并能防止的,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因此,他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3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刘某某虽然私自将挖掘机开出去帮朋友修路,擅自接私活,但仍然属于施工作业的范畴,造成张某被碾压致死的事故后果也是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所致,因而他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同时依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法原则,也应将此行为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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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