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炒股亏了怎么赔 |
释义 | 代人炒股,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地,建立了完善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公司通过专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他们通过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加强投资理财能力,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没有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一部分有资金但没有证券投资经验、时间的投资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其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享有及承担,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用,获得报酬。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炒股 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一、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自然美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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