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过期。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进项抵扣的,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会存在一个列支期限,也就是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是不允许进行列支的。 其具体原因: 1、因为成本费用类的列支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如果不是本期的增值税发票,在本期列支就会被税务机关剔除,不允许税前列支,汇算清缴时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一般情况下,这个期限就是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对于普通发票来说,虽然不会过期,但如果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列支,可能出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对于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先行计提,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账面金额纳税,但在汇算清缴前,企业应当补充取得该成本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3、但是有关成本费用一类的有一个列支期限,就是在一个营业周期内(或者一年内有效)超过期限不允许列支,因为成本费用类的列支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不是本期的在本期列支就会被税务机关剔除,不允许税前列支,所以,对于普通发票入账来说,它的期限是一个会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律依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