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型船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法律客观: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