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项目可以竞争性谈判,但工程类招标除外。同时,进入详评的不足三家的,经监督部门批准,并以澄清函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均同意后,可以当场将采购方式修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