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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竞争性谈判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工程项目可以竞争性谈判,但工程类招标除外。同时,进入详评的不足三家的,经监督部门批准,并以澄清函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均同意后,可以当场将采购方式修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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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