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限制高消费措施异议,参照适用失信名单规定的异议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十五日内决定。由上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措施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