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外人员在扬州市中心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购买50平米以上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落户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批准,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3)50平米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不含村镇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落户是什么意思 1、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