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被盘问人的继续盘问时间不应超过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是十二小时,如果未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盘问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最多可盘问四十八小时。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22: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