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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释义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为
    1.负责辖区范围内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2.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医疗机构制剂(含配制标准和内包材)、药品广告的审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对药品注册实施初审;
    3.监督、抽验药品
    4.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审批药品的广告、核发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
    5.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
    6.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组织辖区内的执业药师注册
    7.领导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药监干部
    有关职责的分工。
    1.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医药行业管理。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2.与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药监局与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厅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拟定省级规划和政策。省药监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4.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参与省药监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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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