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新增1例在哪里 |
释义 | 法律分析:经初步甄别,确诊病例井某涉及我市辖区内以下重点场所: 6月12日晚,与确诊病例贾某某一起到麻涌“DHair”理发、麻涌星河城商场“麦当劳餐厅”用餐,后赴辉业精酿清吧会友。 6月13日下午,到麻涌镇星河城商场逛街并在商场内“星巴克”短暂停留,随后前往“渔夫网吧”,在“生膳记”用晚餐。 6月14日傍晚,到麻涌菜市场、麻涌镇星河城商场“嘉荣超市”购物。 6月18日,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6月21日,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 6月12日至6月18日,除到达上述地点外,其余时间均在校内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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