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法规】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