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2、自主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一、破产重整的流程如下: 1、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 3、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4、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5、表决通过后,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6、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计划执行。 二、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在于破产重组是对企业挽救的行为操作,操作的当,公司可以进行正常运行,一旦决定破产清算,企业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可能,而破产重组的态度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争取实现各资产增值的现象,破产清算是消极地不再看好任何增值机会,且将财产进行债务人偿还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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