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布局什么不得擅自变更 |
释义 | 城乡规划控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 2 — 3 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 2 — 3 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 " 小小区大配套 " 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文件明确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其中还提到,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法律依据: 《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控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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