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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业人员基本义乌是什么
释义
    从业人员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几点: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 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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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