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举证可以提前向法庭递交,也可以在法庭调查时当庭递交法官,所有是在第一审结束之前。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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