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源税包括哪些税种 |
释义 |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一、资源税暂行条例具体设置7个大税种: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三、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和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人力、物力、财力从广义上讲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应限于自然资源,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的独特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 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异,其单位税额也就高低不等,呈现出相应的差别。一般来讲,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相应就高一些;反之,税额相应就低一些。 如原油,最高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资源税的这一特点使之与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区分开来,也与实行统一税率或税额的多数税种区分开来。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据资源条件直接确定不同的税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企业增利不增税,减利不减税。这样,既可以充分调节级差收入,又能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资源税一方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 关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问题,早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当年国家预、决算报告中已经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业无偿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金等弊端逐渐都暴露了出来,如采矿方面出现了乱采乱挖、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易弃难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资源及开发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如对这种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不进行调节,直接就会形成企业利润分配之间的苦乐不均。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合理开发并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开征了资源税。 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后又加了一个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并将盐产品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取消盐税,改为对盐的生产征收资源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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