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典案例:测速警告不规范 交警处罚被撤销 |
释义 |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程序处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六条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警大队提供的事发路段现场环境照片反映的内容来看,其虽在事发路段测速前300米处设置了“前方电子监控”警示标志,但“前方电子监控”警示标志并非“前方电子测速”的警告标志。交警大队并未在测速道路前相应位置设置“前方电子测速”和“限速行驶”的测速和限速的警告标志,不符合行政执法充分公开的原则,对郭某仕进行处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9时53分,郭某仕驾驶粤B5Jxx0号牌小型轿车在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的慢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时速达到91公里/小时,超过该车道最高时速的50%以上,被该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同年5月11日,郭某仕到南海交警大队处接受处理,南海交警大队向郭某仕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定程序书面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公交决字[2016]第449002-2901392967号),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郭某仕罚款1000元的处罚。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郭某仕。 郭某仕不服,于同月1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南海区政府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 1、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实行限速措施,分别为小客车道限速90公里/小时,快车道限速80公里/小时,慢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公交车摩托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各车道均设置了相应的限速标志牌,并在路面相应的车道上施划了限速标示,标志及标线均清晰、醒目。 2、型号为ECU-301D-1T2H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地感线圈测速系统)于2015年6月16日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检定周期为一年。 二、[主要证据] 1、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及所附信息、《询问笔录》; 证明内容:证明郭某仕事发当时驾驶粤B5Jxx0号牌小型轿车在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的慢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时速达到91公里/小时的事实。 2、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北往南)现场环境照片(3张); 证明内容:证明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实行限速措施,分别为小客车道限速90公里/小时,快车道限速80公里/小时,慢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公交车摩托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各车道均设置了相应的限速标志牌,并在路面相应的车道上施划了限速标示,进入测速路段时有“前方电子监控”标示。 3、《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型号为ECU-301D-1T2H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地感线圈测速系统)于2015年6月16日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检定周期为一年。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内容:证明南海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三、[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法律分析] 1、本案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本案中,根据郭某仕陈述、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现场环境照片以及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及所附信息等证据材料,可证明南海交警大队已在事发路段各车道设置了相应的限速标志牌,并在路面相应的车道上施划了限速标示,标志及标线均清晰、醒目;郭某仕事发当时驾驶粤B5Jxx0号牌小型轿车在S267桂和路南海花卉城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的慢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时速达到91公里/小时,超过该车道最高时速的50%以上。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程序处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本案中,从南海交警大队提供的事发路段现场环境照片反映的内容来看,南海交警大队虽在事发路段测速前300米处设置了“前方电子监控”警示标志,但“前方电子监控”警示标志并非“前方电子测速”的警告标志。南海交警大队并未在测速道路前相应位置设置“前方电子测速”和“限速行驶”的测速和限速的警告标志,不符合行政执法充分公开的原则,对郭某仕进行处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本案的处罚与法条适用存在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对郭某仕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南海交警大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罚款1000元,但并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无须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南海交警大队在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时,还适用了该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依据存在瑕疵,应予纠正。 五、[复议意见] 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撤销南海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公交决字[2016]第449002-2901392967号)。 六、[处理结果] 此案在作出复议决定书之前,郭某仕以双方争议事项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神请撤回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区政府决定依法终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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