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理使用性质探讨─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
释义
    要回答合理使用制度在版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吗?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也就是,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有关合理使用的性质,理论上概有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1]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合理使用制度仅仅当做是著作权的限制或者是侵权的豁免,他们一般将合理使用放在权利限制的章节下进行讲解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严格地讲,这种情况(合理使用)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处于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并在理论上称这种使用为合理使用。[2]
    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来讲,合理使用都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合理使用权。[3]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表明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们知道,民事立法是权利配置的法律,在民事立法中,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推定为合法的行为。版权法是民事立法的一种,当然遵守民事立法的一般规律。在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制模式一般是版权法例外允许特定行为的发生,既然允许,表明相关行为被法律所认可,当然这种被认可的行为人就有权作出法律认可的行为而不视为违法。从这个简单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得知,版权法实际上赋予了社会公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行使的一系列权利。如德国法规定私人复制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赋予了社会公众一种私人复制权。[4]私人复制权实际上是合理使用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版权法所豁免的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的行为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行为项下的权利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合理使用权。
    其次,合理使用承载的价值和应当履行的社会功能客观上要求其为一项民事权利。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都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大量营养,而且社会文化也应当不断发展,应当为社会进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基于此,应当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权利。因为,如果仅仅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的豁免,实际上合理使用人只能居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主张合理使用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迈出一大步。
    版权是一种私权,确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保护人权的宗旨。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之2规定: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利益。可见,对作者创作的作品赋予版权保护找得到人权根据。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民事权利,同样也符合自然法的精神,同样也找得到人权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之1即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这一条便是合理使用权的人权依据之一,而且放在做着可以获得版权的人权依据之前加以规定,可见该款的重要性。从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一条和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发出、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5]有关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信息获取权或者信息知悉权应当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合理使用权应当属于信息获取权(accesstoinformation)的一部分,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承认和保护。[6]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权(thefree-speechrights)包括听(therighttohear)、说(therighttospeech)、读(therighttoread)、印(therighttoprint)的权利,也就是进入权(接触权)(arightofaccess)。[7]合理使用权是进入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使合理使用权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也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8]
    再次,将合理使用视为一种民事权利有立法例可资借鉴。英国2003年的《版权条例》要求在使用人提出请求时版权人保证其能够获得合理使用的积极义务。[9]既然版权人有这种积极义务,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有义务自然有权利与之对应,我们可以从一般的法律逻辑推论出在英国社会公众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合理使用权。那么英国这一立法例,也就可以作为在版权法律制度中规定合理使用权的典型与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学习。
    总之,合理使用在立法上应被确立为一种民事权利。合理使用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就应当有保障机制。然而,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为民事权利,也缺乏对使用人合理使用利益的保障机制。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著作权不能实现的救济措施;但却没有规定合理使用不能实现的救济措施: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第5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中,只涉及到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如果合理使用不能实现法律应当给予的救济措施。缺乏保障机制的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仅仅成为一种摆设,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承载的价值。
    另外,完整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权还应当确立合理使用权应当包含的内容和权能。合理使用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为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实现,合理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合理使用请求权。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理使用人,该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的使用为符合条件的合理使用;而且应当向版权人保证其使用不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使用人的使用范围超过法定范围,应当向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以正常条件下版权人的合理授权费用为标准。在我国著作权的未来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社会公众在符合相关法律对定的条件下享有合理使用版权人的版权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那么,如果版权人故意阻止合理使用,版权人应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现行版权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版权侵权滥诉行为的制裁措施,这可能成为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保障合理使用得以实现的唯一救济措施。可见,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我国缺乏制度保障。既然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阻碍这些民事权利实现的版权人理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从法律上直接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平衡两个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
    著作权限制,是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3: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