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的取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6、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5)严格保守秘密; (6)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二、检察院讯问笔录作用 检察院讯问笔录主要可以起到详细了解案件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遗嘱形式规则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存在6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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