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车辆转弯半径不足。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调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注意无论什么样的路口,如果有专门的调头指示灯或地面标线,一律按照指示灯和地面标线的指示行驶,禁止左转的路口同样禁止调头,导向标志如果只有直行和右转,不能调头,禁止在专用人行横道调头,有左转标线或信号灯、无禁止调头标志的路口,可以调头。 注意事项: 1、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2、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3、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放碍小型机动车的车辆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4、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