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已经有药剂科科目,可以不再单独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没有药剂科(药房)科目,则不能从事药品调剂,要卖药则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