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
释义 | 私法。 商法是为调节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定商事身份、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商事交易中涉及的商事保险、票据、运输等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就是私法。 商法的公法性不是凭空产生的,商法的本质属性仍然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现是商事关系复杂化之后,商事主体难以避免的商事行为的危害性,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调节与制止而产生的法律。公法性的出现源自于‘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浸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危害性。 公法在我国法理上的定义为: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则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简单来说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公权力,而私法的调整对象则是普通公民或组织之间的私权利。 我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这些公法的第一大任务就调整、配置国家的公权力。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益说 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主体说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则是另一件事情。 性质说、隶属说 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理念说 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决策说 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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