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聊天记录打印出来算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事实不清的情形如下: 1、违法事实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实施尚不清楚; 2、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尚不清楚; 3、违法事实虽然已经发生,但与能否处罚紧密相关的后果尚未查明等系列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