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先是原告讲自己的诉求及事实理由,就是讲下为什么离婚,财产小孩这些怎么分,为什么这样分。然后被告答辩,就是讲下同不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说下理由。接着就原告举证,你讲了理由,就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然后被告质证,离婚法庭陈述词就是对这些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不认可,接着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再接着法庭调查,法官会问一些问题,由原被告回答,最后还问下有没有补充。就这样。不过在开庭前会先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