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示证券质权的设定 |
释义 | 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转让。因此指示证券设质以设质合意及出质人为出质背书,并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与债权人为生效。 德国民法规定,指示证券设质须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与背书人以及有对证券成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需由背书知道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转让。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的设质背书有明示设质背书和隐存设质背书两种形式。 如背书上有设质的文字,则为明示背书,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既是出质人也是证券所有人,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不能为质权以外的行为。隐存设质背书则是指背书上没有设质文字。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取得与明示设质背书同等的地位。 在质权关系内部,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人有违法让与行为时应承担对出质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出让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质权外部关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并无差别,此时,他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他是质权人而当然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设置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隐存背书设质。 一、指示提单怎么背书? 1、以“凭指示”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命令银行(开证行名称)”,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4、以“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进行背书转让。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在实际的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多使用指示抬头的提单。托收支付方式下只能做成不记名(空白)指示或托运人指示的提单。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提单抬头具体填写方法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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