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范权力运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强化宣传教育,端正权力意识。要把正确的权力观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节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真正入心入脑; 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机关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搞好权力分解,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防止权力脱离人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的高度结晶。如果多项权力由一个人支配行使,就很难形成权力间的制约关系。如果一个权力依附于另一个权力,权力之间形成隶属关系,则意味着权力形同虚设,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对行政权力如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要进行适度分解,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对一些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重要岗位,强化业务分工和制约,规范运行程序,增强部门之间、科室之间、人员之间的钳制和交叉制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构成内在的相互制衡的运行体系。 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会滋生腐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广度、深度,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提高监督的实效。必须由单纯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内的全过程监控。同时,为了确保权力在预定的轨道上运行,必须扩大监督制约的对象、内容,即由对单一内容和一般性问题的监督,转变为对所有内容和实质性问题的监督。既要注重对“事”的监督,又注重对“人”的监督; 既注重具体权力行为的监督,又注重对抽象权力行为的监督; 既注重对权力行为程序性的监督,又注重对权力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另外,在监督的“深度”上还要下工夫。实践证明,作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只停留在表层上,要求我们从对一般性问题的监督转变为对实质性问题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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