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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居住证需要多久办下来
释义
    补办需要15个工作日。年满16岁在武汉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需办理居住证。如果发生损毁或者遗失,则带上相关材料到办理地点进行补办。
    一、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多久
    异地补办身份证所需时间:60日内,交通不便地区可延长30日注:各地区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以所在地时间为准。办理材料(1)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任一证明原件(2)《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带《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意,各地区办理材料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咨询地区派出所。办理地点:该地区内可受理异地身份证服务的办理点。异地办理身份证流程: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身份证办理两个月还没领取怎么投诉
    去派出所问一下。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居民身份证补办所需要流程:申请人需先行网上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各类有效身份证件中的任意一种及预约受理号、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等材料前往受理点办理即可。居住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申领时,已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3个月或近一年内已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3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全日制大学在读(提供学籍表或在读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申请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
    三、身份证快到期了可以异地办理吗
    可以异地换。但有两种情况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中的规定: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认真核验申请人与人口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一、换领二代身份证程序:
    (一)申报范围: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
    (二)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填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申请表》(公安机关提供)
    3、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公安机关提供)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同时可办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手续
    2、申请人在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一个月后,凭居民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注:受理时发放回执
    (四)办理期限:换领居民身份证为一个月
    (五)收费标准:申换领20元/证。
    人在外地的情况下,务必要在身份证快到期之前更换新的身份证,因为身份证一旦到期就会自动失效,这样在购买车票,还有办理其他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会受到影响的。异地更换新身份证的流程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到派出所以后就知道该怎么办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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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