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7%。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至5%,具体比例可由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