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登记机关能要求对房产进行估价吗 |
释义 |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一、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加名后离婚怎么处理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添加对方名字,其行为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房屋经过加名,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的变动,具有物权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且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判归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不动产登记方对以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为限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安置房可以弄到未成年名下吗 安置房如果取得的年限满五年,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未成年子女,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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