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